民国离婚证上的话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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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离婚证上的话并不是很清楚。只有一些特殊的离婚证才有。

复婚也需要办理离婚证,离异后复婚时,离婚证不得涂改、撕裂、磨灭。如损坏严重无法辨认时,可另行补办。离婚后能够复合的夫妻必须重新申请结婚登记,而离婚复婚时,原离婚证作废,重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2)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两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或农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婚姻登记机关其婚前同居、重婚、出轨、隐瞒婚姻事实等情况。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应当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须制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卖淫、婚外情、重婚、欠亡或虐待老人等对家庭婚姻有严重损害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离婚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2)确认夫妻关系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离婚申请符合登记条件,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接受教育、改正不良行为的,可以准许离婚登记,同时对有关婚姻瑕疵进行更正后,发给离婚证。

(3)确认夫妻关系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或者离婚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拒绝离婚登记。

(4)确认夫妻关系虽然合法,但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瑕疵的,告知当事人进行改正或者对有关婚姻瑕疵进行更正后,方可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5)拒绝离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看了离婚证上的话的时候,大家都感觉非常搞笑,竟然还要加上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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