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房产证还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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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施行条例》中都有关于“房产证”的规定。 其次,我国家庭住房产权制度演变的基本过程是按照:草房(土屋)→瓦房→楼房的进程来发展的。而这一制度的演变与房地产立法相联系的。

最后,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建立了公有制的房产制度和供给制福利分房的住房制度,但是并没有废除私有制的房产制度,只是对私有制的房产制度进行了限制和改造而已。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投资、政府主导”的模式。在此模式下,住宅建设完全由国家计划和安排,居民住房需求只能遵循政府和计划指令,由单位根据政府的分配方案直接向国家指定的建房单位认购,个人没有选择权和自主权;并且,除了标准户型之外,居民根本没有机会选择和建造自己设计的户型。在这种绝对的控制下,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消费者(买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和纠纷了。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1998年房改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住宅资源的主要方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现在的住宅法律体系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建立的,而台湾地区就是在1995年开始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台湾地区的房屋买卖交易和房屋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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