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90年的人民币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保存人民币”是否是一个业务? 答案当然是否定。根据央行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办法》(银发〔2004〕153号)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对现金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 同时,该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硬币储存、调运、兑换、销毁等管理规程。”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开发的原则,实施硬币专用设备研发工作,逐步建立硬币清点、鉴别和自动兑换设备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人民币钞票以及硬币(以下简称为法定货币),人行主要履行的是监督检查职能,但是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又赋予了其相应的权限。 对于不能按时兑付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特殊情况导致人民银行的法定货币不能及时兑现的,“由国务院批准,采取减少发行货币或者增发货币的办法,予以补偿。”从这个层面而言,当出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国家作为央行债权人的债务人,是有权要求增加发行货币来抵消债务或减少发行货币以实现债权人权益的。 这其实也是在法律层面承认了央行以债转为股的操作方式。但上述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通过立法来完成。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银行一般不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但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也是有义务配合央行做好支付清算工作的。例如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延期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到期被拒付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起诉出票人、背书人等清偿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