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怎么评价书法?
晋唐时期,书家们对“书”与“法”的关系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他们一般认为:书即法;或者将“书”和“法”看作是同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两个概念的组合体。如《法书要录》引蔡邕《九势》云: 夫书肇于自然……故为书之体,须入其法,乃得其姿。
“书”“法”并举,而强调二者密不可分的关系。唐人张怀瓘在《评书药石论》中则进一步指出: “古之为书者,善书之极也……”[2]此处的“书”就是“书法”的简称——它既是技能技巧,又是艺术创造。这种观点,与今天所说的“书艺”颇为相似。可见唐代的书家就已经认识到书法既包含了一定的技能技巧(书技),又包含了作者的精神面貌及审美追求等(书道或书艺)。 在晋代,王羲之说: “今书字但贵轻巧,而理须方正,若任性而变,不能极于规矩” [3](P.119)
这里所说的“方正”就是“法度”,亦即我们今天常说的“书写规范”。这里的“规矩”指的就是“法则”——“笔法则点画也”。
东晋书法家卫铄在其所著《笔阵图》中说: “夫三端之始,莫不出于精默……当得笔,当用拨法(即“逆锋而入”),当其顺手,则断然已。”(《笔阵图·八诀》)[4](P.68,75)
这里的“精默”即是“精妙莫测”之意。所谓“三端”者,是指文字书写中的点划、章法和笔法的三大基本要素而言:其中“精”即“笔法”,“默”即为“章法”;而“妙”指的是“墨法”,“不可测”讲的是“意趣”。由此可见晋代的书法理论对于“技法”、“审美”以及“创作方法”等方面均已给予了充分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