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渣打银行金币吗?
从技术上来讲,渣打行当时并没有铸造币的权限(其实现在也没有)。 作为一家银行,它顶多只能自己印钞,也就是发行钞票,而铸币是必须有国家的授权的。而且作为一个外国银行,还必须取得铸币权才进行人民币业务的话,是很不合常理的(甚至直到今天外国机构要从事外汇和人民币相关业务也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才行)。
其次,就算是渣打行自己印了钞,但按现在的法律也是违法的。 虽然过去没有“反洗钱”法,但不能因此就认为金融机构就可以随意买卖赃车或赃物。如果真是这样,那洗钱就太容易了——我去开个银行账号,你开一个公司,我买你的东西,然后钱转到我的账户上就完事了。事实上,洗钱罪是刑事犯罪,有明确的具体构成要件的。
最后,从历史情况来看,也不应该有渣打行自己铸造金币的可能。 因为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允许外国银行的分支行或者代理行代行中央银行的职责,但是仅限于兑换货币、处理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从来没有允许过他们从事铸币这种国家主权行为。就连清末民初那些号称“国家资本”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在民国的时候都一直受制于中央银行,根本没有自主权。外国银行就更不用说了。 至于题主所说的“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向公众签发一份声明,称该金条并非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银行(Bank of England)铸造",这更说明这些金币其实是渣打行自己印的钞票而不是由国家授权铸造的。
因为根据英国的制度设计,只有伦敦的Bank of England才有权力发行英镑,其他任何机构哪怕再牛逼也不能自行发行英镑(当然不能发行不等于不会流通,毕竟钞票是有流动性的,但这完全是两码事)。而伦敦的Bank of England跟巴拿马运河一样,属于英国的国家基础设施,是不对外国政府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