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一条大鱼值多少?
来,咱把镜头拉成百多年。 先看看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朝廷是如何处置一条“大鱼”的—— 《清实录·仁宗睿皇帝》卷五十八记载了一个叫托伦泰的蒙古王公,因贪污军粮,偷盖印信,被定罪后“发遣新疆给旗人当差”。 怎么处置呢? 先革职留任,罚光家产,然后“发往极边烟瘴充军”。 这条鱼不小吧?可最后也没“捞着”。 那么再来看看民国的处置方案——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在1934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合计为117.3亿关银,支出为156.7亿关银。
而到了1936年,政府财政总收入达到166.5亿关银,总支出却高达302.9亿关银。 赤字达136.4亿元! 怎么办? 加税、勒捐、发行纸币、囤积物资! 一项项过去啊…… 到抗战爆发前,政府已经欠下四亿多元国债。 那会儿可没有财政部长的概念,一切以救火为主。
1935年5月,中央银行成立;8月,设立财政部发行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发行业务;同月,颁布《通货条例》和《管制金银办法》;11月,发行国库券5亿元交中央银行保管备用;随后,陆续发行了5元、20元、50元、100元的纸币。 你想想,就一个发钞权,就能把这鱼炸成鱼片儿。更何况还有铸币权——当时国内金本位制度尚未建立,法定货币单位与金币含金量并无严格比例,事实上也存在贬值的可能性,故政府通过增加铸币量的方式实现变相贬值。
据统计,从1935年至1937年,法币发行量由4亿元骤增到近27亿元,增加了近7倍多。 如此巨大的货币增发力度,无疑将钞票换成了一件件珍贵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