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4年有关金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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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四年,指1935年。这一年,国民政府统一发行法币(当时也统称为“国币”),收回各省、市、县发行的纸币和银元币值,实施法币政策。 所谓“金券”,是民间对黄金钞票的称呼(也有称“金圆券”的)。在法币政策下,国民政府于1937年开始正式发行黄金钞票,作为法定货币,与白银一起流通。由于可以兑换成黄金,所以当时人们把这种钞票形象地称为“金券”(或“金元券”)。

据记载,从1935年到1948年间,国民政府共发行了6种法币,分别是:

(1935年)铜币券(分10枚、20枚、50枚三种面额);

(1935年)银币券(10元、20元、50元、100元四种);

(1936年)镍币券(50枚、100枚两种);

(1937年)银箔币(10元、20元、100元三种);

(1938年)铝币券(100枚、500枚两种);

(1九48年)纸币券(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六种)。

其中,前四种属于“法币”,后两种属于“汇票本位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四种银币券中的“伍圆中币”和“拾圆中币”,因其图案与后来的第二套人民币中的5元和10元极为相似,属于人民解放后正式发行的法定货币,即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币。而第一、二、三种则属于当时的“法币”,也就是那时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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