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地契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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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地契的由来与类别

地契,又称“土地契证”或“田契”,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契约,同时又是明确划分土地界限的一种凭据。

中国最早的土地契约当推公元前408年(周贞定王十七年)问世的《瓦鼎契》。其内容是:“予瓦鼎地百亩,其介如蜀,因而鬻之,其贾十壁。”其内容是用瓦器和十块壁饼(当时值钱十倍的奢侈品)来买卖百亩土地。此后,墨子和孟子也提倡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至唐朝土地契约定型并走向完备,同时还有“卖田契”、“卖地券”、“卖地单”等名称。宋、元时代,契纸有“过买契”、“质佣契”等名称。明代有了“出典契”、“受典契”。至清代,由于土地高度集中,土地所有者宁可将出卖土地权出卖给地主,而不愿直接经营。所以,出现了大量土地出卖的契约。

中国地契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如宋代福建私人土地契约往往冠以“某乡书”、“某乡质户”等名称,而明代福建地契则直书写“买契”、“卖契”。清代顺天府(今北京市)地契文书,在契尾附有“某契”、“某价银”、“某人中间交易”等标题。

常见的地契有以下几类:

一是私有制萌芽时期的原始地契。这类地契以口头契约或刻木、结绳的方式来表示土地所有权,并主要具有宗教象征意义。

二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时期的变相地契。如宋代的“经制钱”契;明代的“除免契”、“抵当券”;清代的“凭票契”、“押票”。它们一般都不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仅仅表现为土地使用收益权的变迁。

三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形成的封建割据时期的地契。如元朝的“弓背契”,清代的“押契”、“伙契”。这些地契的形式渐趋简化,且日益脱离土地所有权关系。

四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契。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产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土地有偿使用的“五统一”手续。1964年又颁发了《关于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通知》,明确宣布取消地契。自那时候起,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土地券和土地交易申请。

第二讲:民国二年年土地契约长什么样

笔者于2012年10月27日在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解放街36号附近的一间民房内。该房屋坐北朝南,东西宽约12.5米,南北长约10米。正中一间为堂屋,堂屋靠东路有正房三间,靠西路有厢房三间。目前该房屋除东正房外,其余房屋都还存在,均作居民住房。

在东正房里,笔者看到了保存完好的土屋。该屋为三间连二房的独院建筑,有前厅堂屋、后楼房,建筑面积53.44平方米,土瓦结构,砖石墙、木挡墙、石铺地面、木设家俱。该土地契证载:今有鹤鸣乡长义村人陈光元,因长期流寓鸡栖乡五显桥,在五显桥王姓人处见一块竹园地,四至不明,今出价购买,向五显桥人王桂贞等买得该竹园地四至不明,土改时期划归蓬溪县××街道××号,面积1.7465亩。如卖主方需用该土地,两相抵毁,不得异言。卖主:陈光元,买主:陈华珍,中证:蒋德元。附:五显桥竹园地坐落图。

图中的土地四周用树划线为界,上书“东陈光元”、“西蒋德元”等。该地契上的“王桂贞”现住在蓬溪县宝梵乡华宝村4社,55岁时在铁路边上捡到一个女私胎,其养女现名王桂兰。据其婆婆陈碧珍(己故)讲述:陈光元当生意人,原住址在蓬溪县蓬城所在地,即现在的赤城街道办事处。因陈光元夫妻结婚后无子女,便收当时在五显桥铁路边上的王桂贞为义女,以传香火。陈光元在王桂贞家中养女时看中在王桂贞家院坝里生长的竹子,要将其买走,以图盖房之用。便出价200贯(旧时铜钱,每串1000文)向王桂贞收购该片竹园地。陈光元对王桂贞说:“买你的竹园地是我看上了那片竹园,该土地就由我的小名‘华珍’来作买主。华珍意为该土地属陈光元的私属产业,与陈光元的另一份田地‘桂祖’相连,呈半圆形,共1.7465亩。

再如:四川省三台县新胜乡白树村六组村民肖家全,其祖肖达九在1935年3月15日以“中正民十一年癸酉春三月立”落款的一纸契约,将该社桃树地皮(四界:东水沟,南夏玉金土,西肖伯清土,北胡家土地)卖与平街乡(现更名为梓锦乡)二社村民邓代全。该地现今还存有肖家全的坟冢一处,其子肖乾海现每年三月清明还组织族人到坟前祭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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