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征收局是做什么的?
“征发”,即征收和发放的意思。这个“征发局”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机构,而是泛指掌管征收和发放的机关及其职能。所以,“征发局”相当于近代的财政部或税务局。
在清朝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赋税来实现的;而到了清末民初,财政收入增加了不少,除了赋税之外,还有盐税、烟草税等名目繁多的新税源,因此设立的税务部门也增多了。
1928年5月,南京政府成立国民政府和财政部。国民政府设国税署(后改为税务局)和地税署,分别负责征收全国和各地方的税收。1930年,因各省、市地税署所征款项多不入中央财政,遂将地税署归入国税署,并划出江苏、浙江两省的税收,设立中央税务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地税务。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维持战时财政支出,国民党政府加大了对税收的征集力度。他们废除了清嘉庆年间制定的《大清律例》中有关田赋征收之禁令,以抗战为名,大量征收农矿产品作为军用物资征税,实行征收“实物租”的新政策,从而导致了农民和地主遭受空前沉重剥削的恶果。另外,从抗战爆发到建国前夕,政府还先后设立了盐业专卖总局、烟草专卖委员会等,加强了对这些重要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垄断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