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汽车牌照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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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清朝政府设立了“京师道路工程局”(相当于现在的北京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北京地区的道路交通;同时设置“交通部路政司”,管理全国的道路交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国家机构来统筹管理全国道路的机构。 清廷灭亡后,民国二年(1913年)2月,南京临时政府交通部接管了“京师道路工程局”,并更名为“京都市政筹备处”,继续保留下来。

到北伐战争前夕(1928年),中国的公路总里程已达5.4万km,比清末增加了近一倍。其中由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修建的国道(或称干线)就达3.9万千米。 随着近代公路事业的兴起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拥有汽车。于是,如何管理、协调和控制这些车辆,就成了各个政权面临的新问题。

早在袁世凯统治时期的1912年6月,袁世凯的亲信段芝贵上书袁世凯,建议制定《铁路行车原则》和《汽车行驶规则》等,以期对日益频繁的汽车行驶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由于当时社会舆论对汽车普遍持有排斥态度,认为其“扰乱秩序”“污染环境”,所以这些建议未能实施。直到北伐战争前夕,国民党中央政府决定鼓励发展汽车行业,这一提议才最终变成制度性安排。

1929年8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管理汽车暂行标准》,规定“凡在中国土地之上之汽车,必须悬挂号码牌于车前显眼之处,号码牌之式样须呈报中央汽车管理处备案”。随后又在第25次会议上通过《高速公路及市区有号车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自用的汽车应编定号码”,“私人自用的汽车应给予临时牌照”,并对“中央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自用的汽车的编号方法”以及“私人自用的汽车的编号办法”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此后,各省(市)当局纷纷出台法令,对当地的车辆进行管理。比如,广东省于1930年颁布《广东省有号马路暂行条例》,将“无号马路边石以外”之机动车一律称为“有号车”,并按章程给以号牌,加以管理;又如,南京市政府于1936年颁布《南京市交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首都(指南京—编者注)道路上行驶之车辆,无论其属于公法单位或个人所有,均应发给牌照,以资识别”。 到抗日战争前夕,已有包括飞机在内的各类机器30多万部。不过,这些新生事物并不能挑战传统势力在政治上的地盘。尽管有了各种法律和规章,各级衙门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对它们进行管辖。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西迁武汉,后又迁至重庆,由于战事紧张,各种交通工具都供给不足,军队还常借故没收私人汽车,因此使得私车的数量更加稀少。到抗战胜利时,全国登记的汽车只有6.8万辆,仅及战前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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