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有没有印花税?
有,而且非常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初期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废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买办势力所盘踞的国家机构,同时也废除了很多反动残暴的税法,其中就包括苛捐杂税中的“印花税”。 新中国成立之前,国民政府的税收体制极不规范,除正税外,各种附加、代缴等税费多达数百种,且大多没有统一的规定。
1950年国家财政部长薄一波在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中提出:“必须彻底清理旧中国的税收档案,以确定应有的税收项目,编制统一的纳税须知,供纳税人参考。”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清征“三乱”(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和“五小”(小商贩营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利息所得税、小型商业营业所得税、小手工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资料购置所得税、小采矿和手工业者的利润所得税)工作。
经过几年努力,自新中国成立之初便启动的税制改革逐步显现成效,为日后实行新税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首次明确将现行税率分类设定了13%与6%两档,并对部分税率作出了适当调整。同时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载的销售收入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低于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应税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印花税;高于应税销售收入的,按营业收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