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都是什么时候发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战争的干扰,新政权迫切需要重建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体系,迫切需要发展生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价值尺度。在1948年12月,东北银行总行发布了《关于改革币制及发行人民英雄的命令》,决定废除国民党统治期间发行的各种货币,在东北地区发行“人民英雄”(又称“东北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但该货币只在东北地区流通,未能成功实现全国范围流通。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新中国政权顺利接管各地城市和金融系统。
为了统一全国财政经济,1948年12月在华北地区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各地的财政、经济和金融工作;同时,为了配合人民币的发行,打击旧法币和伪满洲国的“满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布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或流通敌伪货币;对于以各种方式隐匿、偷运敌伪货币出笼者,一律依法没收。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使人民币成为唯一合法的人民币纸币(注:第二套人民币中53年版3元券和56年版10元券有苏联助印的斯大林头像,是苏印版人民币)。
然而,人民币的发行面临一个巨大的难题——由于连年战乱,国内产量极低,而国民政府的统辖区域又主要在西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物资无法运输到解放区进行冶炼,因此最初的人名币主要是在解放区内部发行。为克服这一困难,1949年7月央行发出指示,要求“各解放区利用现有条件,采取挖潜措施,扩大生产能力”,并规定“由目前只发钞不铸币改为边发行边铸造”。据此,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印刷厂、造币厂等机构,大规模印制发行的人民币。
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求,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之际,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章程》,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货币制度、货币发行、存款利率、贷款原则、会计核算、资金清算与结算、税收制度、业务人员素质与管理等等均作了详细规范。这是人民币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1949年至1951年间,我国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活动,收回大量外币,削弱了帝国主义对我国经济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