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厘长是干什么的?
我们看老电影,经常能看到这样的镜头:某地主恶霸或者黑帮头目被缉拿后,在押解途中被“保护”的巡街的“红顶商人”或“红帽子”踩在脚下,当时,小县城里一般就设一或两个衙门,而县太爷治理县政需要各个时期的“权威人物”帮其“把关守门”,便需“安插”像陈立夫这样的大员或亲属,担任类似厘长这样的“官”位,既可以收钱又可以随时逮捕或“协助”逮捕“违法”分子。“厘长”的权力非常大,可以调兵(差役)、可以直接审问,如果获“罪”还可以直接交刑具,县太爷都鞭长莫及。
据记载,这个“厘”字来自“厘金”的简称,其设立起源是因为1853年,太平军占领南京,原户部右侍郎曾柱斗在上海以江南岁入广奎局总办名义,创办厘金局,征收商货通过税。这种类似近代税收的“厘金”,初定货物税为5%,后增至 7.5%,又再增2.5%,称为“加5”。至同治六年(1867年)奏定,食盐加5,土产货加3,茶丝加一倍,火药加25%,将茶、丝二税归厘金并征。厘金征收的种类繁多,如盐斤厘、棉厘、花生厘、茶厘、丝厘、药厘、纸厘、木厘、磁厘、铜厘、磁厘、漆厘、靴厘、酒厘、炮厘等等,不下数十种,每厘金税目下面,还有子目。
1912年6月,大总统令公布《厘金征收条例》113条,规定:“凡经陆路、水路运入内地之货物,应纳厘税者,仍遵向章办理;其未曾订有商律者,应纳厘率,由将军、都统、巡抚酌量区分,咨呈民政部备案。在各地征收口岸之厘捐,概即停徵,其已领未缴之款,概作取消。”至此,跨时代的历史“卖国”条约《南京条约》中规定的“常关”、“五口通商”,终于结束了。
1927年9月,国民政府整理征榷,将全国厘金并成两类:甲类征银;乙类仍征实物。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又下令停止征收“乙类厘金”,全国厘金统一归并“甲类”征收。至此,中国封建社会最末期的税种——厘金,被彻底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