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广告牌是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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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一家古玩公司的工作人员把20多件标的物放上了拍卖行拍品展台,标号第58号的一件“艺术品”让一些人将信将疑:这看上去不像真砚台,倒更像用纸糊出来的。待拍卖行工作人员拿起此物时,大家这才看清楚:这是一方雕刻精美的文房砚台,正面通体用漆雕刻了一只乌龟,图案中间还有“王”字。工作人员称,这件“艺术品”是铜制仿漆器,但做工“相当精致”,市场价值几十万元。

此景似曾相识。当《法制晚报》记者去年底去台湾考察时曾在几家古董店看到类似的情况:各种造型奇特的砚台卖价从几十万到上百万新台币不等,可待老板拿起放在玻璃展柜中的砚台时,记者看到,这只砚台不过是用塑料或石头等材质仿制的,并非千年古物。

此事到底该如何定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一项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事例。从拍卖行展示标的物图片来看,无论是铜制仿漆器,还是纸板仿制,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虚假广告”特征。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拍卖行退拍,如果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然而,这位工作人员也提醒消费者,目前国内拍卖行多有“内外勾结”之势,建议消费者如果在拍卖前对拍品有疑问,最好通过邮局汇款进行拍卖,这样可以避免拍卖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做局”诱使消费者缴纳拍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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