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九是哪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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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6月30日国民党公布《共产党刑事诉讼法》,逮捕7000多名共产党

1931年6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2月1日正式施行。这个被命名为“新刑诉法”的法律规定,凡共产党人为着进行革命活动而犯罪,不论其罪名为何,刑罚轻重若何,未经最高法院核覆前,永不释放。对“一贯坚决反抗政府,对国民革命毫无赤子之心”的共产党,规定:“审判之日,除依一般刑法规定外,应就其所为反抗政府、危害民国之举,加重其刑罚”,也就是说,以反抗政府罪名可以逮捕任何共产党人,并随时可以处决。根据这一“刑诉

法”,南京国民政府于7月1日通令全国,规定从7月15日起,省一级当局对于被怀疑的共产党人可随时勘验隐匿的通讯文件,并可限制其自由;得依“叛乱犯罪”或“触犯紧急自卫法”罪处以三个月以下牢狱。

1931年7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处理各省共产党员案指引》,命令各省“严厉取缔共产主义活动”,“各该管地区内之中共党人都应视为非法组织之主谋者及犯罪者,准其迅速严搜严拿,解省悬审,如其隐匿不行拿出,即行严行逮捕,不问该管地区有无普遍之共产党组织,尽行解散”。7月4日,国民政府又颁布《治外法执行令》,对“私通外国”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于是,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一时变成了反共内战。7 月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对日作战。7月8日,国民政府向日本宣战。从此时到1933年底,南京国民政府把数万名主张抗日的爱国青年逮捕秘密处死,把数千名主张抗日的军政人员秘密杀害或拘禁。

1931年7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又召开中央会议,通过《处置共党办法》,“凡各省市区县城乡村里有共党活动之地,均应立行解散,该地之共产党分子,应即枪决”,“凡共产党党魁及共党重要分子应即通缉严拿解省查办”。这是有明确文字记载的第一次“围剿”共

党。此后十余年间,国民政府从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不断“围剿”共产党,直至“二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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