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有金币吗?
1932年,即民国二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银元本位制”的年度。这一年发行了国币条例草案,规定以美元与银斤挂钩,废除银两,统一币值;同时设立了中央造币厂、云南造币厂和湖北造币厂。 国币条例草案的第十条规定了“国币”的定义(参见图片): “国币”就是当时发行的银元。根据这一定义,当时的货币其实就只有一种,那就是银元。其他种类的纸币诸如关金券、法币等都不是“国币”,只是“兑换券”而已。这些纸币是不能兑换银元的,其价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就像现在的纸币一样。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银元才能称“币”呢?其他如铜元、镍币、纸钞又为什么不能称“币”呢? 按照国民政府的解释,只有含纯银的圆形银币才可以称为“币”,而含银量低于标准的银元(含银量为80%的银元)不能算“币”。因为中国的古代货币以银锭或碎银形式存在,并且是专供地方使用的“地方钱粮”,因此将低于标准的银元称为“贱金属铸币”。
为体现新成立的国民政府“统一”“法统”的理念,必须对货币进行改革。于是,从1935年起,国民政府开始废行用钞,发行关金券,并逐步收回民间银元、外币,最后彻底废除银本位制,实行法币统制。 这就是说,在国民政府统治的十年里,真正意义上的“银元”只存在了两年:1932年和16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