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一毫币值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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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品相,看版本,看铸造厂(或发行机关)。 民国三年(1914年)3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国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1914年7月开始,各省所有军阀、军队、政权所发行的货币全部停止流通使用;并规定“以银元为本位币……银两亦依标准成色兑换银元”,同时制定了含汞96.5%的银合金铸币材料,在各地设立造币厂。此后,各地方政府和军政部门虽也印制了一定数量的纸币供地方临时周转之用,但大都注明按法定汇率兑换银元,或限定流通范围,如只准当地交易等。这种以银本位制为取向的货币制度的确立,对于统一全国币制、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这一时期全国各地普遍开铸银元,出现了“洋元”盛行、“铜元”退出的局面,社会上流行的是以银元的价格单位来计价、或以银元作为储蓄存款的货币现象。这一趋势自然会影响到当时的社会舆论,于是民间便有了银本位货币制度的传说。 但是,这时的“银本位”与清末的“银本位”迥然不同。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法定货币制度,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具体表现为:以银元为本位币;允许私人银行和企业自由发行钞票;建立统一的货币体系;实行严格的结售汇制度。其核心是统一币制,把各种形式的不合法货币清除出金融体系,保证法币的信用和流通。

在这一币制下,除国家外,任何个人及企业均不得直接参与金属材料的买卖。也就是说,除了官方承认可以兑换成金块的法币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金银币都不是合法货币,即使这些金银币真能流通,其价格高低也要由国家决定。所以,这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银本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本位。它之所以被认为是最接近银本位的体制,是因为在这种体制中,商品流通中的媒介——货币,即通货,必须完全由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负责发行和回收,从而有效地阻止了恶性通胀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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