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属于美术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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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同源,书法与绘画是姊妹艺术,自古就有“有如好女,风姿秀韵”、“有如壮士,口今目张”、“奔蛇走虺,骤雨旋风”、“飘若游云,矫若惊龙”之说,其笔墨之美,形式之美,形象之美,线条之美,神韵之美,气韵之美,节奏之美,结构之美,构成之美,气势之美,章法之美,均足以表现作者的审美理想、审美情趣、艺术风格,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使书法成为一种独特的艺术。然而,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主要是指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在内的造型艺术。

目前,在国内艺术界和著作权界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书法是文字的书写,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应当是文字作品,而不是美术作品;书法与美术作品不同,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密不可分,而书法的内容是文字,与形式(书写)可以分割,文字可以由任何字体写出来,有的文字可以写成多种字体,内容(文字)与形式(书写)是两回事;书法的点、画、构形等造型规律和法则是从文字形式中抽象概括出来的,任何人在进行书法创作时都可以使用,而美术创作的造型规律和法则是从自然物象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因此,书法不应当属于美术作品。

有人在讨论绘画、雕塑和建筑,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时提出,著作权法所称“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思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据这一定义,书法作品是以线条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当包括在“美术作品”之内。而且,在我国书法、绘画、雕刻等艺术在起源上本来就是同根同源的,只是在发展进程中才各具形态和个性,因此,著作权法在概念上也应包括在一起;如果把“书法作品”作为“文字作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书法作品的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因为现在不少仿制、抄袭书法作品行为,与美术作品的仿制、抄袭行为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按照保护文字作品的规则来保护书法作品,对于某些具体案件很难操作,对作者权益也难以充分保护。如果把“书法作品”包括在“美术作品”之内,按照保护美术作品的规则来保护书法作品,司法实践则较易操作。

此外,根据TRIPs协定,“文学或艺术作品”一节中“纯系由于线条而有美学效果的素描及绘画”、“以素描、绘画、雕塑、雕刻及模型、照片、电影胶片或其他方式再现的立体产生的艺术造型”、“实用艺术品、美术工艺作品”等条款来看,似乎把书法作品纳入美术作品更为妥当,并且,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版权法中,也将书法作品纳入到美术作品中加以保护。例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由手工或同样的技术构成的美术作品中,就包括书法作品。还有香港、台湾都把字体、书法作为艺术字体加以保护。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思构成的造型艺术作品”。据此,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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