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国有什么车牌?
1928年,国民政府交通部制定了《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省政府得酌留部分以供公用,其余一律发给牌照征收费用”。由此开始了公路税收(简称养路费)的征稽工作。 到1936年,全国已有5000公里以上的公路,每年有7万多辆汽车被登记注册,缴纳养路费成为法定义务。 那时,一辆新轿车(载重不超过3吨)的月票价格相当于现在人民币1.6万余元;出租车(依维柯载客11人)每月460元,合今天近7万元人民币;货车、油罐车等每辆月付100元的养路费,如今则是3万多元。 据估计,当时中国人年均收入在65美元左右,而月收100元养路费的卡车司机,属于高收入者。交不起养路费就成了贫穷的象征——当时中国人口大多数不患贫血症和营养不良,但平均寿命却只有35岁,婴儿死亡率则高达25%,贫困是普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一开始,养路费被认为是一项惠民政策:“即藉征收养路费之微簿收入,用以补助人民生计,及改良道路之设施,实为有益社会之举……” 但到了后来,养路费成了政府最重要的交通税费来源。
抗战爆发后,由于大量难民和军队需通过汽车运输,交通部发布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出补充说明:“本暂行条例所称营业税,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对外贸易公司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 于是,从1939年至1945年间,各地海关对进口汽车的关税进行重新核定后,除将一部分按货价10%~20%征收的税款返还车主外,大多收取30%~50%的临时税,作为建设经费。
例如,1939年重庆海关为修建渝昆公路征收的汽车临时税,就达到车价的一半以上。 当时还有“违章罚款”的说法。因为按照《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条例,驾驶未经登记或手续不全的车辆,以及醉酒、噪音、不按信号灯行驶等违章行为,都属违法,要受罚。 不过这些法律和规矩很难约束军官和土豪劣绅。在旧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通百姓打官司赢了,往往因对方无钱赔偿而被迫执行“罚金免刑”,而土豪劣绅和有权有势的人犯事以后,法院往往不愿立案或者轻判,甚至完全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