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六体特指什么?
“书体”一词,古人亦称之为“书变”、“书势”等。《汉书·艺文志》云:“黄帝之时,王政既衰,官失而史赋其辞,乃为书契以代结绳之政……故文书繁乃后定,古者篆书,盖众象之本。其后解籀书,又篆之徒也;大篆,周宣王太史籀之所著也;小篆,秦相李斯所作也;隶书,秦下邳程邈所作也。”此论及了六种基本的书体,即“篆书”“籀书(大篆)”“小篆”“隶书”四种书体以及“草书”和“章草”两种草隶。
后世多承袭此说,唐陆希声曰:“六书者,六类之说,六体的根本……”宋沈括则认为有八体,他在《梦溪笔谈》中说:“字有十六体:一曰大篆,或曰大许;二曰小篆;三曰籀文;四曰鲁碑;五曰曹碑;六曰碑阴;七曰分书;八曰八分;九曰隶书;十曰章草;十一曰流沙坠简;十二曰飞白;十三曰蝌蚪;十四曰鸟书;十五曰隶草;十六曰楷书。”此说与“书变”理论相比增加了“分书”(今谓之“草书”),“八分”(今谓之“隶书”)“章草”,“隶草”,“流沙坠简”五种书体,但“楷”“行”二种基本书体尚未涉及。
明末清初时,陈淳对古代书家所传习的六种主要字体进行了概括总结,他撰写的《书法要领》中提出:“凡古今真书之法,约而言之,‘六书’而已。昔人谓:‘正书用垂露,行草书用横画’是也。此六书中惟‘正’字无‘捺’,余皆有‘捺’耳。按‘六书’之文不外‘点’‘捺’二字。如‘点’是‘横’‘竖’两字之合,则‘横’‘竖’可以生两‘点’焉;‘捺’是‘撇’‘勾’两字之合,则‘撇’‘勾’可以生两‘捺’焉。其余‘挑’法亦是‘点’法之类,‘钩’”即是‘捺’法之类。故知书家不过‘点’‘捺’二法尽之矣!‘横’竖’二法所以成‘点’‘捺’之法者也。”据此可知,在陈淳眼中,前人的各种说法其实都是在说明一个道理——即书写过程中“点”“捺”二法的运用乃是构成所有汉字的最基础元素。
至民国年间,学者王国维在他的名著《文学论略》一书中提出了“文字三形之说”,他认为“一字之中必有一画以上之形,故一字必有一种之形……然文字有三形,犹不止六体也。何者?文字之初本无以别义,后乃因声见义,于是文字之为形、音、义之三者渐离而为三字。是故古文与籀文、秦刻石文字与小篆皆一字而三画,秦八分文字与隶书亦一字而三画”。由此看来,王国维所谓的“六体只是文字之形,不能举文字全部而言之,实不足言文字之一变也。自篆以下诸体皆为一字而三画者之所由出”的说法显然要比传统观点更为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