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主是什么官?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上承袭明制,仍然是中央、省、府州、县四级,其间所设总督、巡抚均为军政大员,不属正规的地方行政,只在布政使上督率地方行政而已。
州在清代仍分直隶州、州兼领厅、直隶厅、直隶州与直隶厅兼辖厅州,直隶州与直隶厅同于府驻地,为直隶州与直隶厅的行政中心。除直隶州、直隶厅外,其余有附郭、散州二种。
直隶州是直辖于部院或总督、巡抚的州,其地位、职权同府。附郭州是州的治所与所属府治同城而治,职权不及府,领县1-6个。
散州亦称属州,其职权小于附郭州,而治所又不与所隶府驻地同处一城。州兼领厅、直隶州与直隶厅兼辖厅州情况与府兼领厅相同。在州内设州官一人,也称知州,俗称“州太爷”。
凡直隶州与直隶厅兼辖的厅州,按需要设有同知、通判各一,分知州之权。附郭与散州设同知、通判分州权者,皆驻所领县同城。无论知府、同知与通判,其官品级别,依领县多寡而异,但其官名称在本级统属内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