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9年十分币有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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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币是在中国民国二十九年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公布的货币制度,规定金圆券的价值相当于法币的10分,其字样铭文为“南京国民政府造”、“壹圆”,由中央银行发行。同时规定,法币1000万元折合法金圆券1元(100法币折合法金圆券0.1元),金圆券100元折换法币1万元。金圆券1元当时可以兑换英币1先令2.5便士,英币1英金(GoldQuoine,即金币)又折合法币2000万元。

由于金圆券是以法币为基础而发行的,所以法币的弊病,金圆券完全没有克服,甚至更糟。

时间到了上世纪40年代末,解放战争已经进入战略进攻时期,解放军已占领华北绝大部分地区,随时可能进军大西南。当时拥有海量法币的国民政府,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缓解财政紧张,便令中央银行公告,规定:自1948年8月15日起,法币在本行各分支行庄兑换金圆券,并计折兑现。法币1万元兑金圆券2000元,法币100万元兑金圆券200万元。

从此法币在市面上彻底废用,换成金圆券发行。当时法币在市场上兑换金圆券,一般价格是1000法币兑换16金圆券。

按照这个比例,1000万法币等于192万元,200万元等于297.5万元,400万元等于795万元,800万元等于1592万元,1200万元等于2400万元,1600万元等于3072万元,2000万元等于3625万元,2400万元等于4360万元,2800万元等于4995万元,3200万元等于5730万元,3600万元等于6480万元,4000万元等于7200万元,4400万元等于7890万元,4800万元等于8715万元,5200万元等于9575万元,5600万元等于10560万元,6000万元等于11570万元,6400万元等于12660万元,6800万元等于13865万元,7200万元等于15145万元,7600万元等于16520万元,8000万元等于18000万元,8400万元等于19525万元,8800万元等于21150万元,9200万元等于22900万元,9600万元等于25040万元,10000万元等于26650万元。总之,法币1000万元,在1948年8月15日的兑换比例是2000金圆券,然而到了1949年12月25日,兑换比例居然高达10000万法币兑换3600万金圆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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