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民国地契价值多少?
非常感谢您对中华民国的关心与支持! 您所说的“地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属于不动产物权(所有权)证明的范畴;而民国时期的“地契”则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产物。两者虽然都属于“物证”的范畴,但性质完全不同。
其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出具的其他形式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房产与土地分割登记的制度。也就是说,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当然代表就拥有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具体土地制度由法律规定。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时,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买卖双方持买卖契约、产权过户手续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和城市郊区、村镇建设中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出让给农民集体以后由农民集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0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实行的城乡分隔的土地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城镇居民与农民的长期对立,另一方面也使得作为传统土地的“地”与作为现代地产的“房”严重分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住房体制改革之后,这种制度缺陷带来的问题日益显露。为此,自1995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并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等法律规范,力求使作为不动产的“地”和作为财产的“房”重新回归统一。
总之,从目前的法学理论来看,“地契”作为一种凭证性文书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而《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国家权利机关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合法有效并具有物权性质的证明作用。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