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人民币之前吗?
198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85]第3号),我国正式推行企业银行结算账号制度; 1986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贷款通则》,规定所有贷款都必须逐笔报人行审批,同时,对贷款的担保也做了相应要求,个人消费信贷正式进入立法进程; 198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公款挪用和消费”,并对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提出了要求,各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因此被赋予了检查、监督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和外汇收入的权力;
1988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引入了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并予以立法确定; 198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放贷款企业贷款损失备抵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1988】70号),规定了商业银行对于发放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的程序;
1990年公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同年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均涉及了对房地产征税的内容; 1991年7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实施办法》,明确列举的招标项目范围中包括“重要设备”,这意味着设备采购开始被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
1992年起实施的《公司法》首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出现,对公司资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为以后制定《证券法》等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当前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关于信用建设的文件; 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并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明确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追究刑责;这一年还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始对期货交易进行规范;
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破产法》,从此企业“退出机制”有了法律依据; 1999年开始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贷款类、股权投资类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类等三大类的业务,这为今后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税收方面,1999年的增值税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200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取消了过往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确定的限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折旧方法;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益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6号),明确了企业接受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资产转让所得一并办理;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融资成本核算的通告》,要求全国各地加强企业融资成本核算工作; 2006年,中国工商银行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上海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市场原则合作推动中国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这是国际上第一例官方背景的小额信贷协议;